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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1.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国家公务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2.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3.负责上级政府以及县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示、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县性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4.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全县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者撤销下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