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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各项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负责中央、省、市在庐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及省、市驻庐单位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国(境)外专家来庐工作。综合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负责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选拔和推荐。 (八)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 承办县政府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奖惩等有关事宜;承办县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并推动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二)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法规监察股、就业失业管理股(人才开发股)、职业能力培训股、综合基金监督股、养老保险股、医疗工伤保险股、工资福利股、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仲裁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