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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有关民政政策法规实施情况。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烈士称号和伤残等级;落实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县双拥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以及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工作;指导和协调军人接待站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救灾抗灾工作;掌握和核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减灾和生产自救活动。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监督实施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它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农村贫困地区的扶持工作。 (八)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全县镇、村的设立、撤销、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上报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地名资料的补查更新,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 (九)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承办群众自治组织的评比表彰和申报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标准;指导福利事业管理,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全县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监督落实全县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县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报和管理,指导全县福利企业的人员培训、信息咨询、质量管理、标准计量和领取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改革旧的婚姻习俗,倡导文明新风,治理违法婚姻;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制定并贯彻实施殡葬改革地方法规,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 (十五)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为社会筹集福利资金。 (十六)负责全县老龄日常工作。 (十七)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县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人秘股、计财股、救灾救济股(县生产救灾办公室)、优抚安置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社会事务股、县民间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