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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实施国家统计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预警和统计监督。 (三)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村住户、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农村住户、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管理全县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拟订对镇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全县统计专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县统计局设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统计股、工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股(能源统计股)、农村统计股、服务业统计股、统计监督管理股。